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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 | 迈向大国治理的中国法律社会学——对法律社会学研究路径的检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廌观 Author 刘磊


迈向大国治理的中国法律社会学

——对法律社会学研究路径的检视

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律和政治科学》2021年第1辑,第185-208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


作者:刘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刘磊副教授

(图片由作者提供)


目录


一、引言

二、走进“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

三、走向“城市中国”的法律社会学

四、回应“国际法治”的法律社会学

五、余论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历经学科初建时期以译介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和法律社会学论著为主的阶段后,一些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开始走进法律的“田野”,探究法治的社会基础。在此过程中,法律社会学研究一度以“乡土中国”作为主要的研究场域,以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及运行作为主要研究主题。随着中国城市化不断推进,乡村治理危机日渐缓解并且乡村秩序更为深受城市变化影响,中国的法律社会学应当以受众的知识需求和期待为导向,将研究重心转向“城市中国”,更加重视对“法律逻辑”之实践形态的精细解析,揭示大国治理的复杂法治面相。对于大国治理而言,通过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性研究回应“国际法治”亦十分必要和迫切,在此方面的研究会构成中国国际法治能力的重要方面。鉴于诸多领域中法律实践之复杂性以及获致“饱和经验”的方法之多样性,在未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优秀研究作品也许并不限于学院派,更是会产生于学院之外的职业者(尤其是法律职业者)所形成的“无形学院”之中。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大国治理;无形学院


一、引言

法学是经验之学,无论法学知识以何种形态呈现,无论这种形态是抽象化表达,抑或具体性描述,法学知识的背后均会有相应的经验基础。特别是,在法治已然成为中国这样的大国基本治理方式的情况下,对法治抑或法律的准确把握,离不开对其赖以存在以及所要回应的经验性问题和实践基础的细致考察和理解。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从经验的角度开展法学研究抑或提炼法学知识,乃是法学研究日渐自主且成熟的重要表征之一。尽管法律的制定带有一定的建构性特质,但从根本上而言仍然是对已然生成的经验秩序的规范性提炼,或者是对处于萌发状态但走向不确定之事物运行与发展所施加的某种规范性引导。正因如此,在有关法律的研究中,“事理”先于“法理”而存在,“法理”是对“事理”的进一步提炼和总结。

早在20世纪90年代,苏力在当时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就追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批评了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状况,认为“法学研究的方法也相当落后,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缺少对社会的其他学科的了解,缺乏对支撑法学研究发展的理论的研究和包容,缺乏对司法问题的综合性研究,往往从某个部门法出发把活生生的案件简单地归纳为民法案件或刑法案件”,“中国的法学的成熟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由此,通过“本土资源论”,我国也开启了以研究法治的社会基础为基本导向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时至今日,二十余年已经过去,至少从政治表达的角度看,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中国的法学的成熟”似乎仍然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中国法学的成熟度与大国法治的现实需要之间仍存在一定的距离,而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在于大量研究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疏离与隔阂。二十多年来,在苏力的影响以及许多学者的自觉努力下,法学领域中兴起法律社会学研究潮流,以法律社会学或经验研究为主题的研究层出不穷,关注中国法治经验的成果不断增多。尽管如此,从法律社会学的现有研究状况以及与这些研究相关的制度实践看,既有研究所作出的贡献与大国法治对法学研究产生的需求之间还有着明显的距离。从侧面看,这种距离的存在恰恰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中国这样的大国的法治实践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提出了更多的期待,也意味着中国法律社会学有更大的学术契机。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脉络的梳理,检视现有研究路径的贡献及不足,进而讨论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拓展的领域或方向。



二、走进“乡土中国”的法律社会学

从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历程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经历20世纪80年代学科初建时期以译介西方论著为主的阶段之后,一些学者有意识地走进法律的“田野”,针对中国法律实践开展调查研究,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并且深刻地影响到当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路。在当时,以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郑永流等人所著的《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以及苏力的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为代表的著述陆续出版,逐渐改变此前以译介域外理论为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状况。

在《走向权利的时代》这部文集中,夏勇、高鸿钧、张志铭、陈甦等十余名学者将研究目光投入对中国公民权利和义务观念及实现状况的关注之中,在北京、吉林、河南、广东、贵州、甘肃等六省市发放问卷,试图了解和解释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状况。这一系列研究的主题既涉及城市中国,也包括农村中国,涵盖中国法治发展的多个领域。郑永流等人则以农村为研究场域,试图通过了解中国农村的法治状况,尤其是农民法律意识的认知,从而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及道路。在当时偏重于理论译介的学术潮流中,这几部学术著作显得独具特色,为了解法律实践状况提供了有益的视角和启示。客观地看,当时以这几部著述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对于中国法律发展中各个领域问题的把握,总体仍处于现象层面或者是对现象较为浅层的解读,尚未进而把握和阐述现象背后的深层机理。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研究者秉持着很强的价值预设,“为权利而斗争”“提升法律意识”是内在于研究者心中的鲜明的价值取向,以至于许多研究会忽视或轻视与这种价值取向不符合甚或悖异的现实经验;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当时的研究者尚较为缺乏基于“田野”调研灵活运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意识,译介而来的许多理论资源并未真正成为助益于认知和把握中国法律现象的分析工具,理论与实践呈现出隔离状态。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图片来源于豆瓣)

促成改变这种状况并显著提升法律社会学研究学术旨趣及分析水准的是苏力,他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律社会学在较长一段时期中的关注焦点甚至走向。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分析并非基于调研而产生,而是结合社会理论资源以及个人丰富的生活经验体会,细致且精彩地分析了诸多法律现象,其中,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所呈现的“乡土社会”是苏力讨论许多问题时的基本背景。在此之后,借助在湖北省的授课机会,苏力开始走进“田野”,通过与基层法院法官访谈交流,以“送法下乡”为主题探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1]与此前许多研究者主要基于略带意识形态特点的“司法独立”宏大话语讨论中国司法问题不同的是,苏力将基层法院以及法官置放于特定的时空场景,尤其是带有乡土特色、熟人社会特点的基层场域中加以理解,并且从民族国家建构的高度讨论相应的制度逻辑以及法官的行为选择。在当时,王铭铭、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制度、公正与权威》也是研究乡土社会法律现象的集大成之作,引导着此后不少研究者的学术旨趣。

一段学术发展潮流的兴起不仅受研究者个体志趣影响,也深受大的时代背景或者时势牵引。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中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中国正在从“乡土中国”走向“城市中国”,但农村问题仍然是中国的主要问题。正如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所说:“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而不仅仅是中国知识分子)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在当时,由于“三农危机”出现,在历经改革之初全社会对市场经济、改革前沿地带(如经济特区)的高度关注和热切期盼之后,农村又一次进入公共舆论以及决策层的视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21世纪之初,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费,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也由此开始转型。深刻的社会危机必定会触发相当部分知识分子的内心情怀,引导着他们将研究的目光及热情投向农村。另一方面,随着中国逐渐“走向世界”,中国在世界格局中究竟如何定位、中国以何种方式回应既有格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这成为中国需要面临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学术研究层面则集中地体现在围绕学术是否应当“本土化”而展开的争论。在当时的时势背景以及知识惯性影响下,知识分子倾向于从农村寻找中国的“本土”要素,认为农村的才是中国的,在潜意识中甚至会将“城市中国”视为是西方法律的殖民地。不仅如此,有研究者还在“文化自觉”的层面讨论中国农村研究的重要意义。由此,“西方”与“中国”的分殊及比较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中国的城乡之别,在农村探寻有别于深受西方影响的国家制定法的“民间法”则成为把握中国法治本土特质的重要面相。对于赞成“本土化”的研究者而言,“城市中国”是现代的,这种现代感与在西方社会所获得的感知似乎并无太大差异,如若将目光投向城市,就会很难探究中国法治的“本土化”因素。与这两个方面转变密切相联的是,自21世纪初开始,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在较长一段时期是以“乡土中国”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例如,喻中对中国乡村司法实态的呈现,强世功、赵晓力等在华北、西北等地完成的关于乡土社会纠纷解决及治理秩序的考察,陈柏峰在华中村治研究传统下对乡村“混混”、乡村司法、信访、地权等问题的研究,王启梁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法律与多元社会控制的探析,赵旭东对乡村纠纷与权威体系的刻画与讨论等等。在此之后,随着参与者兴趣的转变,以“乡土中国”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群体开始分化,一些核心成员的研究兴趣发生转移,但这一注重研究乡村社会的法律社会学传统延续至今,直到现在仍然有相当部分研究者行走在“乡土中国”的道路上,这一传统也成为不少研究者(尤其是青年研究者)进入法律社会学领域的一个切入口或起点。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

在有关乡村社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受华中村治研究传统影响的研究群体。这些研究者十分强调“田野的灵感”以及基于长期浸泡“田野”所形成的“饱和经验”和“经验质感”,重视驻村调研训练,每年开展多次集体调研,每个村庄调研时间15-30天不等,对村庄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和宗教等各方面现象作全面观察与深度访谈。在受华中村治研究传统影响的研究者看来,之所以要重视在农村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除了前已述及的农村本身的重要性之外,还有基于方法可行度方面的考量:一方面,农村的人际互动极为紧密,可以在复杂的互动中把握现象之间的关联,亦即“村庄之中提问题、现象之间找关联”,这是训练经验感的一种有效方法;另一方面,在农村开展调研的成本相对较低,这种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还包括与访谈对象(主要是农民)互动时的知识门槛、精神压力层面的成本。正因如此,在农村场域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既具有本体性意义,亦即把握农民的生活世界以及相应的秩序结构、价值体系,也具有方法性意义,即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研究能力可以迁移于对其他方面问题的把握,“有了田野工作积累起来的经验质感,理解其他经验性法律现象就可以熟能生巧”。从该研究团体的后续研究看,也有一些研究者开始尝试走出农村的“田野”,进入其他研究领域,但此前所受的乡土社会法律社会学训练,在问题意识、研究进路、行文方式等仍产生明显影响,构成研究的深层“底色”。

围绕“乡土中国”展开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产生不少成果,然而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研究者多倾向于从个案纠纷解决的角度考察并讨论,但许多案件其实很少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有学者在对此进行反思时指出的:“不如说只是一起在法律背景之中发生的普通纠纷,法律没有明显地至少没有直接地发生作用。”即便是一些受此传统影响的研究者试图在乡土社会之外的领域展开研究,但其潜在的问题意识也多疏离于法律逻辑,正因对法律逻辑的疏离,相关研究基于对基层治理逻辑的把握所阐述的“事理”并未能实现与法律逻辑的紧密联结和深层嵌入。如果说在法律尚未普遍渗透乡村社会的情况下,将法律作为背景展开乡土社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有其必要性,那么,在法律已深度嵌入于乡土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建构之中、“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紧密交织的情况下,过于偏重“乡土逻辑”自身,而忽视“法律逻辑”以及基于对“法律逻辑”的深度把握所体察到的“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之间的复杂关系,那么,这种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会趋向于弱化,更为明显的体现的是社会学的知识传统,法学特点则相对薄弱;因其所关注议题总体处于法治边缘地带,研究所生成的知识亦难以广泛进入法学知识体系之中成为可以并且需要传授的“法律知识”,进而难以基于对“活法”或“行动中的法”的提炼与总结而有效地回应当前以及今后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诸多现实关切。



三、走向“城市中国”的法律社会学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尤其是“三农危机”日渐缓解,道路还是会“通向城市”, “城市中国”越来越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关注重点。与20世纪90年代末以及21世纪之初相比,现在的中国仍然处于急遽变化之中,不仅城市在迅速的变化,此时城市的形态以及与10年前、20年前有着显著的差异,而且农村的乡土性本身也并非一成不变,农村正在经受着市场化主导的现代性的冲击和洗礼。如果说在21世纪之前,城市与农村这两极中更具基础性的是农村,那么直至现今,对于中国长远发展而言,更具基础性、根本性的则是城市这一极。在农村治理危机逐渐褪去(当然,并不能说农村不存在治理难题)、农村主要承担中国社会“稳定器”和“蓄水池”功能的情况下,农村秩序更多的不是一种内生性秩序,而是深受城市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等外生性因素影响,城市中的急遽变化深刻地影响农村秩序的建构与运行。如果说,此前是理解了中国农村才能理解中国城市,那么现在则更可能是理解了中国城市才可能理解中国农村。正如邓正来教授在十多年前对苏力的批评中所指出:“由于缺失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苏力的‘基层’和‘乡村’实际上成了一种‘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亦如顾培东教授所认为:“虽然苏力视野中的‘乡村社会’在当代中国仍然是一种实际存在,但其已远远不能反映中国社会的整体面貌,以此作为分析中国法治现实的背景,势必不能形成涵括当代中国社会的正确结论。”这样的反思或批评其实也同样适用于当前围绕乡村社会开展的一些法律社会学研究。

一旦面向“复杂中国”或“中国社会的整体面貌”,可以发现“城市中国”是当代中国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体系结构,法律在中国城市的实践形态极为丰富甚至驳杂。一方面,中国的城市有着诸多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相近的特征、治理机制与方法;另一方面,中国的城市又深受中国特定的政制建构、国家与民众关系以及一系列具有特点的具体制度与机制影响。对于恰切地理解和把握“城市中国”的秩序以及相匹配的法治体系而言,既需要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某些经验,也需要立足于中国城市的特质开展研究和探索。在当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城市中国”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的法治秩序更具根本性。较之于农村社会人际之间的“初级关系”所衍生出对法律的较低需求度而言,城市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以及依赖度更高,城市中每天发生的海量般的交往行为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引导,为城市的有序运行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与法律在乡村社会并不处于中心地带不同的是,城市大量治理活动的开展以及秩序建构和维系都需要依靠法治体系推动和保障。然而,在高密度、紧凑型、拥挤化的城市空间中,城市风险的普遍存在对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又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城市社会的秩序以及交往行为有着更高的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城市俨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国家治理重心亦需要向城市调整。如果从历时性的角度看,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城市的定位及由此展开的治理活动不尽一致。在工业化建设阶段,城市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聚集地,如何通过相应的制度建构保障城乡之间生产和生活资源有效互通,尤其是在确保农村稳定的情况下,促进人口、土地等资源向城市汇聚,成为法治建构与运行的重要内容。而在城市化发展到较高阶段,城乡之间的关系也会调整并重新设定,城市主要的功能体现在成为资本扩张和消费主义的主要场域,大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在不同体量规模的城市中,大城市治理秩序构成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基石,尤其是超大规模城市的法治状况会产生广泛的辐射效应,需要兼顾社会安定与创新,一旦出现治理困境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矛盾和政治隐患,因而更是需要从经验性层面对大城市的法治化展开细致考察与研究。

如果回顾过往采取法律社会学进路的研究,可以发现也有一些研究者逐渐聚焦于“城市中国”。例如,王亚新对民事审判中法律运行的实证分析,左卫民在司法领域开展的实证研究,刘思达以律师业为基础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生态的考察,贺欣对北京工商户经营执照中“法律合谋”问题的讨论,侯猛从司法影响力的角度对最高法院展开的探析,程金华、吴晓刚、李学尧等关于不同社会阶层对民事诉讼所持态度之差异性的探究、基于律师职业的发展对我国法律变迁的深度考察,黄韬从司法的角度对中国金融法制变迁的分析,冉井富对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探讨,刘宝坤对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研究以及晚近以来出现的以法治指标为导向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均在很大程度上以中国的城市作为问题研究的经验背景。总体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细致、深入地理解和中国城市法治秩序建构及运行方面的成果明显不足,尚未恰切地把握法治在“城市中国”的社会基础,尤其是与基于“乡土中国”所涌现出的大量法律社会学研究对法治的乡村社会基础的深度刻画相比,更是凸显出法律社会学在此方面的缺失。

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

基于城市之于中国的重要性,可以预见并且也值得追求的是,经验性地认知和把握“城市中国”的法治会成为而且也更应成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重点。然而,若要在“城市中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也会折射或体现出以“乡土中国”为经验背景所做研究及其具体方法之不足,同时也反映出正在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主要研究群体所具有的局限性。概括地看,这种不足或局限性突出地体现在如下三点。

首先,相当部分从事或者热心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较为缺乏精细的法律知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是从反思的角度讨论,但并不意味着是对研究者知识结构及学术趣味的批评,而是站在客观立场上做出的审慎思考,毕竟术业有专攻,而且这部分研究者也确实为推动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提供了“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如果说,在乡村社会中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不具备深入细致的法律知识(尤其是部门法知识)并不会对研究成果的产出形成明显不利影响,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过于细致的法律知识反而会因其教义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对把握乡村治理问题产生思维约束,那么在面对城市中诸多法治现象或问题时,缺乏精细的法律知识(尤其是部门法知识)就会成为研究者非常明显的知识短板。在城市的社会生活及治理活动中,法律并非仅仅是作为背景而存在,而是深入且细致地嵌入到许多行为以及纠纷化解过程,如果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以法律部门为基础的法律知识,会无法精到并恰切地理解和把握许多问题处理中的深层逻辑及法律技术运用的微妙之处。对此,强世功就曾提出这样的反思:“在法学部门法化或专业化的背景下,许多法理学者也很难深入到部门法的内部,用法律社会学方法研究部门法中的问题,其结果,法理专业的法律社会学往往自觉不自觉地选择部门法领域之外的剩余范畴,而很少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研究诸多部门法问题。”实际上,如果法律社会学研究只是关注经验层面的“事理”,而未能将这种“事理”上升为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和规范指引的“法理”或“法律之理”,就可能难以避免在法学研究乃至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处境。从知识受众对法律社会学的需求或期待来看,规范性视角对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精细化展开十分重要。对此,正如荷兰学者扬·斯密茨所言:“法学研究的发展态势——法学的外部研究方法占据上风——乃是一种危险的趋势。毋庸讳言,法学可以从其他学科的视角中获益。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的规范性研究方法就应该被抛弃。恰恰相反,核心问题不应当是其他学科如何能够帮助我们使得法律学术研究变得更加‘科学’,而应当是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如何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一门学术科目之预期。”

其次,以驻点调研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在对问题把握的精深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前已述及,从农村场域中开展经验性研究更易进入“田野”,知识门槛、物质代价、心理成本等均较低,农村场域具有显著的开放性,便于研究者随时、多次、反复进入,而且乡村社会中的不少问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习得的常情、常识和常理加以把握。然而,一旦进入“城市中国”场域,研究者不但要面对城市基层社区,还要面对各色各样的职业群体以及相应的行业,同时也要面对极为精致复杂的国家官僚体系。在认识和把握城市社会法治秩序时,尽管仍然需要调研,而且调研也非常重要,但又显然无法简单照搬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调研方式。一方面,在城市驻点调研的物质成本更高,长期调研对于许多研究者而言是一项并不十分经济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许更重要的是,城市社会生活和治理中的许多领域有着非常复杂的组织体系和技术方式,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体系亦十分繁杂,如果未能在相应法律部门领域或者相应职业之中浸泡良久,实际上很难只是以旁观者的角色细致、深刻地体察和把握其中具体运行及操作的精细之处。这种知识层面的门槛会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影响研究者与研究对象有效互动的知识壁垒甚至心理门槛。当然,以旁观者的角色参与式观察也能获致对相应问题的一些经验性感知,但这种感知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均会存在明显的缺失。也许正因如此,在以城市为主要经验背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成果是来自于部门法学者而非法理学者,即便是法理学者也至少是在某个领域有较为充实的部门法知识乃至法律实务经验的研究者。

最后,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有关城市中国法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对研究者的整体性、系统化思维和视野有着更高的要求。在以乡村社会为主要经验背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大致以村庄作为基本考察和分析单元,基于村庄内部多种因素以及村庄与外部世界较为有限的关联性要素开展讨论,从而探析村庄秩序的生成及变化。然而,在有关城市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即便具体研究主题是有较为明确的限定,但对任何一个具体主题的把握都很难恰切、精细地设定基本研究单元,在具体研究过程中,研究单元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伸缩性,研究者需要不断地回应具体研究问题在城市复杂、精细的体系中的定位及变化,探究其与城市中大量要素之间的复杂关联。不仅如此,研究者还需要将中国的城市与乡村作为整体加以考察,将二者视为紧密联系的完整体系。因此,这就要求研究者能够对中国社会转型变迁过程及其内在机理有整体性把握和判断,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特定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精细化研究。实际上,现代西方的法律社会学也是以城市作为主要的经验背景而展开,只不过这种经验背景在很多时候并未得到明确的告知或传达,而是被作为不言自明的经验性共识、前提和预设。然而,目前即便是有关中国城市或者以中国城市作为经验背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也普遍存在囿于特定法律部门视野而对中国城市乃至中国整体经验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缺乏妥帖、全面的体察和理解,往往只是基于某个方面的局部性经验作出判断,而并未探索对整体性经验的恰当把握。



四、回应“国际法治”的法律社会学

如果从更为广泛的视角来看,法律社会学能够为中国这样的大国法治做出的智识贡献并不仅限于在“城乡中国”呈现“真实的法律”或“行动中的法律”,而是会在中国走向世界舞台的过程中,为中国提供当今世界的“真实的法律”,使得中国得以依凭对国际法治真实的经验性逻辑的把握,提升对国际法的解释和运用能力,从而助益于在复杂且变动的国际格局中恰切地选择中国的行动方案和应对策略。正如有的国际法学者所言:“国际法归根结底是战略问题的战术解决,是宏观整体思路的微观工程化设计和实施。”对于法律社会学研究来说,在国际法领域的开展研究无疑要把握好“战略”和“战术”、道义和现实利益这两端,促使对国际法治的思考与实践回复至经验性的、“道义现实主义”的层面。从实然状态言之,西方主导的既有国际法治体系很大程度上成为其建构全球垄断和宰制性权威的工具与修辞,所谓“法治”亦常处于“非法时”。但另一方面,在既有的权力格局下,此种国际法治体系又并非能够弃之不用,而且也不全是西方霸权的产物,其中也有许多方面的规则体现各国在现代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一些共通性需求。正因如此,对于中国而言,十分有必要深入地梳理和理解国际法治复杂的实然状态。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尚未延展至国际法治领域。从近些年兴起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来看,亦鲜有在国际法治层面展开讨论,而多局限于国内部门法领域以及国内法治层面。不得不说这是这一场讨论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缺失。在曾经从经验性层面参与到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中,强世功教授较早具有了这方面的直觉和意识,认为应当基于对全球视野、大国崛起以及中国经验的把握探讨中国法治道路。在晚近的讨论中,强世功将法律技艺的运用以及法律治理能力作为国家能力重要构成部分加以探究,认为“国家的军事能力和财政能力固然重要,但要将这些能力从原始的、初级的能力,提升到高级的、复杂精妙的能力,就必要要具有法律技术的建构”,这种能力在国际舞台上能够放大一个国家在军事和财政方面的力量,从而使其更加占据国际交往的主导权。这样的认知无疑为在国际法治方面的经验性研究提供了有益的视角和启示。然而,强世功在此方面所作的以断言方式呈现的深刻思考,同样也需要针对思考指向的具体问题展开细致的经验性研究,从而透过政治哲学把握哲学背后的实践。


对于正在走向世界舞台更重要位置的中国而言,一方面,中国的国内发展以及对国际格局的参与会更加依赖于国际法治,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治方面的介入甚或议题设置影响力也会逐渐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不仅需要了解国际法治的文本,更要了解并深刻把握国际法治的实践。例如,面对中美贸易战,中国一方熟悉并能够深刻洞察相关全球法律治理中规则问题的人员较少,很多时候对外宣称的主张更主要是基于直接的政治性表达,或者是对既有国际法治规则持法条主义的解释和运用,而在灵活、精妙地解释和运用国际法律规则体系中存在明显的不足。又譬如,在实施“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国以及中国企业、民众与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关系的恰当处理也十分需要通过对特定国家国内法以及相应的国际法规则有深度的研究和理解,否则会引起诸多纠纷,甚至是诱发一些不必要的警惕和紧张。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对他国以及国际领域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并不应当只是基于对文本本身的把握,而是需要进入到“本文上的法”的实践层面,尤其需要关注规则文本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否则就仍然只是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也因此很容易在解释和运用这些规则时被深刻洞察规则背后复杂经验基础的主体利用或诱导,以至于不能在国际法律框架内探寻出符合国家战略利益且能够保持各国、各主体之间重叠利益的法律适用方案。不仅如此,如若不能恰当把握这一点,还可能会由于对相关规则之经验背景缺乏准确的理解而损伤其他国或其他国际交往主体权益,进而引发国际交往主体之间的紧张及冲突。


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图片来源于豆瓣)

从法学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对于理解和把握实践而言,以社会科学的方法介入会较为有效,有助于克服对国际主流的实证主义路径的简单信奉和解释,而真正面向国际法治的实践形态。基于经验性进路细致、深入地把握国际法治的实践面向尤其是策略性、技巧性操作细节,更能有助于国际交往主体(尤其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开展理性且富有策略性的对话与互动,为国家战略利益的维护提供有效而精致的国际法治“防护服”。在此方面,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以及教育仍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或缺失。例如,一个直观的表征便是中国的国际法学教材中鲜有涉及本国的案例材料,而多是国际案例或国外案例,这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国际法学教材有大量与本国相关的案例材料形成鲜明对比。不仅如此,无论是在体例结构方面,还是对一些问题的具体阐述,在绝大多数教材都难以在行文中找到许多基于中国的主体性立场所形成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及对中国面临现实问题的探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国有效回应国际法治而言,有意义的并不只是对相关案例的简单陈列,毋宁是从经验性角度深入探究案例之中复杂的国际法治实践。然而,到目前为止,国际法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尤其是将以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理论资源引入并加以运用的研究尚不多见。


在此方面,以学院派进路展开经验性研究存在诸多短板,而且这种短板并非在短期内就能得到化解。之所以如此,原因至少有如下四点:其一,现有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方面,在此方面的主要参与者一般有着较强的商业性内在驱动,活跃在这些活动之中的更多是从事国际商务法律服务的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而法学院校的研究者鲜有人深度参与其中并且获得大量的经验性感知。其二,在国际公法方面,受制于国家之间交往的政治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涉密性,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缺乏常规性的渠道和纽带,研究者较难获得参与相关国际公法实践的机会,亦较难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丰富的经验性体会及材料。其三,现有的法律社会学知识群体在国际法治方面的智识储备较为缺乏,这种智识状况既源自于既有法学学科专业划分造成的学科壁垒,也受到许多研究者自身智识偏好或志趣影响。其四,现有的国际法学的教育仍主要以实证主义法律观为主,偏重于对规则文本的解释,而较为缺乏跨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训练,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学院校讲授的国际法仍然主要是文本上的法,与国际法治实践相距甚远。对此,有国际法学者指出:“中国法学界缺乏充足的跨学科人才,是包括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在内的有关法学之交叉学科在中国无以发达的一个根本原因。”当然,上述几个方面是就客观上看在国家法治领域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面临的一些不利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社会学进路的研究不能在国际法治领域实现。法律社会学与其说是一个领域或学科,不如说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既可以用于探究国内法律秩序,亦可以用于分析国际法律秩序。对于中国这样的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国而言,影响力的发挥和扩展并非依靠立场式的宣告就能实现,而是需要在实力政治基础之上能够对国际法治的精细之处有细致入微的经验性感知和洞察,并基于此富有策略性并且战略性地构建和运用国际法治话语及工具。


五、余论

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乡土中国”、“城市中国”以及“国际法治”均是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面相,而细致深入地理解这些面相的复杂性,正是中国法学需要予以回应的时代命题。当然,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许多问题并非可以依据乡村与城市、国内与国外而做出二元划分,毋宁说会横跨城乡(例如,立法活动的开展、司法改革的推进、《民法典》的实施等)、连通内外(例如,边疆治理危机的应对、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化管理、反恐怖主义等),而且有些问题还不仅有微观层面,更涉及宏观架构,但无论怎样,均需要以对实践经验的准确把握为基础,在此方面,基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可以做出更多的思考和贡献。正因如此,在我国既有的法学研究格局中,法律社会学更需要以综合性、整体性、全局性的视角将注意力回归于对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主流性问题之中,从而做出对妥切把握和理解大国治理之复杂性的智识启示甚至理论贡献。早在十余年前,苏力即已对法律社会学偏重于研究司法问题的研究格局作出反思并认为:“法律社会学仅引入到司法制度研究中还不够,应该适当地转向,即研究对象不应限于司法,而是整个中国的政治—社会问题; 研究方法也不应限于法律社会学,也要引入社会理论、政治学的方法。这些转向应当有助于立法、公共决策和公共舆论的形成。”若要做出与大国治理定位及需求相匹配的学术贡献,法律社会学研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以中国的主体性为立足点,以经验为本位,深入考察和理解中国法治各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而形成认识中国法治的“饱和经验”,在不断变动的且驳杂的现象中寻找到影响事物变化发展的关键要素,进而展开机理性、规律性分析,为认识大国治理的复杂性提供来自于法学的角度和有效的分析概念体系。之所以要秉持主体性和经验本位,原因在于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强势影响下,如果不能持守这样的态度及方法,就很容易简单地以西方法律社会学理论作为剪裁性认知中国法治实践的工具,或者是因过于偏重于与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话并从中探寻有关中国问题的研究所处的学术性定位而忽视研究本身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意义和价值。


“饱和经验法”是社会学者基于乡村研究提出的方法,实际上在任何领域的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也需要以经验的饱和为基础。唯有获致饱和的经验感知,才能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才不会忽视实践本身的丰富性甚至矛盾性,在经过“经验-理论-经验”的大循环之后开展“理论-经验-理论”的小循环,从而构建出有深刻智识贡献的本土化的中国法律社会学。值得指出的是,在不同的领域,研究者达致“饱和经验”状态的途径会有所差别。较之于在“乡土中国”对“饱和经验”的获致,在“城市中国”以及“国际法治”领域,学院研究者以“他者”的方式进入田野并获得“饱和经验”虽然也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但未必是唯一的,甚至未必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这些领域中不少问题上的经验进入门槛较高,对于这些方面实践经验的把握更有优势的也许是长期浸泡其中的职业人,尤其是法律职业人,而学院派研究者若要介入其中并形成“饱和经验”,单靠纯粹的学者身份和经历未必能够获得此种经验质感,其需要以适当的方式成为相应领域的深度参与者尤其是实践者,才能细致地在经验层面感知并体悟到其中的精到与微妙之处。如果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许在不久的未来,精彩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并不限于学院派,而是会在学院之外的“无形学院”之中,届时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可能不再是“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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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严四维

审核:宋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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